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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瑞莲与被执行人高琪孙俊郑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莲,高琪,孙俊,郑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田瑞莲被执行人高琪被执行人孙俊被执行人郑志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瑞莲与被执行人高琪,孙俊,郑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田瑞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