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利源五金店与吴登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利源五金店,吴登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686号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注册号:532621600188355,住所地:文山市泰康西路得胜家具建材馆3-51-1。法定代表人:李永祝,经营者。李永祝,女,1962年03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小以古村**号,身份证号码:5102311962********。被告:吴登永,男,1970年11月0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与被告吴登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文山市利源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