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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王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741号申请人:刘永华,女,1938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刘永华之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晓阳,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永华与被申请人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永华于2017年5月17日、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阳名下的银行存款47.4万元进行冻结;对银行帐户内金额不足部分,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担保人邵大伟(申请人刘永华之夫)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21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华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邵大伟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21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号);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晓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辛安支行×××帐户内的存款四十七万四千元;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晓阳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燕堤西街7号院4号楼X单元XXXX号的房产;四、上述第二、三项所查封、冻结财产依顺序进行,并以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四十七万四千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二千八百九十元,由被申请人王晓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