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曹孔锋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曹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38号。法定代表人岑建平,男,所长。被执行人曹孔锋,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曹孔锋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慈运罚决字[2016]第33028251161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在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终结执行,即对未履行部分不再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6]第33028251161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