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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某、李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李晓雨,郭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冀0421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关某。被申请人李晓雨,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郭小科,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执行关某申请李晓雨、郭小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