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某、李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李晓雨,郭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冀0421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关某。被申请人李晓雨,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郭小科,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执行关某申请李晓雨、郭小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