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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忠生与王毅龙、胡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生,王毅龙,胡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674号原告:蔡忠生,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王毅龙,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胡小丽,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蔡忠生与被告王毅龙、胡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核实被告胡小丽住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小丽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忠生撤回对被告胡小丽的起诉。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