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晓琳与被上诉人王成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琳,王成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军。上诉人张晓琳与被上诉人王成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经询问张德学后,张德学称此借款是其从大同区一个做小额贷款的何伟手给拿的钱,由此可见,张德学也不是本案的实际债权人,因此对于该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原审法院并未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货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还上诉人张晓琳。审判长 王东辉审判员 于志友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瑞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