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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舒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舒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候舒娴,女,1986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舒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候舒娴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候舒娴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607元及利息、执行费179元、诉讼费31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