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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江龙、陈林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龙,陈林美,杨某,王某,高某,姜某,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龙,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龙游县,高中文化程度,杭州益康堂药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玲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林美,女,1985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开化县,大学文化程度,杭州益康堂药店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迪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女,196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杭州益康堂药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暂住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虹,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大专文化程度,杭州益康堂药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素折,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女,196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小学,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小学文化程度,上海必胜客宅急送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泌阳县,暂住。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195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小学,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杨某、王某、高某、姜某、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杨某、王某、高某、姜某、黄某及其辩护人张玲燕、汪迪波、郑虹、吴素折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合伙经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杭州益康堂药店,两人经合议后,采用空刷方式套取杭州市医保局的医保基金,并指使营业员被告人杨某给大量来药店的参保人员进行空刷,参保人员再从店内吴江龙、陈林美等人处获得现金、米、食用油为好处。2015年9月后,被告人王某帮助妻子被告人陈林美经营药店,并共同参与空刷套取医保基金。具体如下:1、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采用空刷高某等多人医保的方式共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63064.17元,被冻结39752.85元。2、被告人杨某自2015年1月起参与空刷,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08710.55元,被冻结39477.81元。3、被告人王某自2015年9月1日起参与空刷,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8852.4元,被冻结35128.92元。4、被告人高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及家人的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27936.39元,被冻结2399.94元。案发后,已退出赃款17830.19元。5、被告人姜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8461.59元,被冻结636.58元。6、被告人黄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9193.53元,被冻结2481.41元。案发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9193.53元。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杨某、高某、姜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杨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杨某、高某、姜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吴江龙的辩护人提出:医保局未拨付的134623.14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本案犯罪数额应扣减实际发生的配药金额。被告人吴江龙有坦白情节。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林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在量刑时应考虑未遂情节,被告人陈林美有坦白情节,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某系从犯。2、本案存在部分未遂,量刑时应予考虑。3、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要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合伙经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杭州益康堂药店,两人经合议后,采用空刷方式套取杭州市医保局的医保基金,并指使营业员被告人杨某给大量来药店的参保人员进行空刷,参保人员再从店内吴江龙、陈林美等人处获得现金、米、食用油为好处。2015年9月后,被告人陈林美因分娩由被告人王某经营药店,并共同参与空刷套取医保基金。具体如下:1、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采用空刷高某等多人医保的方式共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61208.61元,被冻结39691.42元。2、被告人杨某自2015年1月起参与空刷,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05779.8元,被冻结38485.19元。3、被告人王某自2015年9月1日起参与空刷,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7531.9元,被冻结33931.94元。4、被告人高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及家人的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29565.73元,被冻结2361.41元。案发后,已退出赃款17830.19元。5、被告人姜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8461.59元,被冻结636.58元。6、被告人黄某明知杭州益康堂药店在空刷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医保卡进行空刷骗取医保基金,实际套取医保基金19193.53元,被冻结2481.41元。案发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9193.53元。案发后,医保局已收到高某、蒋某1、李某1、李某2、毛某、时某,4、汪某、徐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黄某、徐某2、刘某1、孔维珍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25974.7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拿儿子张某5的医保病历本和市民卡去益康堂刷过六次,药店工作人员告诉其说用医保卡刷可以送油和米,之后其就刷医保卡拿米和油。医保已支出5318.09元,被冻结1730.53元。经其辨认,被告人杨某就是给其配药结账的女子。2、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去益康堂药店基本上不需要钱的,只要医保卡刷一下就行了,如果不配药的话,拿医保卡去刷,还可以拿一桶油。店里一个中年女营业员告诉其在他们药店刷医保卡可以免费拿油。医保消费记录都是药店用其卡刷的,其没进行过这些消费。医保已支出4967.05元。被冻结2493.27元。经其辨认,被告人杨某就是中年女营业员。3、证人蒋某1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从2015年6月开始其去益康堂配药,营业员直接拿其市民卡进行空刷,其不付钱,时不时的会送一袋米或者一壶油。医保已支出4349.05元,被冻结2380.85元。4、证人汪某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益康堂采用空刷医保的方式免除其配药自费部分或者赠送不进医保的药品。医保已支出5527.59元,被冻结1832.92元。5、证人费某2、徐某3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徐某3用费某2的医保卡去益康堂刷,没有买药,也没有付钱,药店刷医保卡后给其红枣、龟鳖丸等一些保健品。医保已支出733.14元,被冻结778.41元。6、证人毛某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2014年到2015年11月记录都是在益康堂空刷的。医保已支出2083.48元,被冻结1543.63元。7、证人吴某1、沈某1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吴某1拿本人和沈某1的医保在益康堂进行了空刷,拿到两桶油。吴某1医保被冻结735.8元,沈某1医保被冻结764.64元。8、证人李某2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去益康堂空刷换取油米,有时其拿了一些不进医保的药,药店会空刷成进医保的药,其可以少付一点钱。2015年8月至11月记录,只有妇科药克霉唑阴道片是其配的,其他都是空刷的。医保已支出1450.94元,被冻结2313.34元。9、证人时某,4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去益康堂空刷医保获取食用油。医保已支出2078.42元,被冻结845.01元。10、证人吴某2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去益康堂空刷医保本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10元。医保已支出5594.1元,被冻结294.43元。11、证人钟某、沈某2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沈某2用钟某的医保本到益康堂空刷,获取食用油。医保明细被冻结1410.12元。12、证人沈某3的证言,证实其用过蒋某2、钟某的医保病历本和市民卡到益康堂配过药。获取油、红枣等好处。13、证人蒋某2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沈小宝使用其证历本和市民卡空刷,给其米油的好处。医保已支付722.18元,被冻结1540.94元。14、证人张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益康堂用空刷药品的方式少收其自费部分。经其确认空刷部分医保已支出459元,被冻结762.61元。经其辨认被告人吴江龙、王某均曾给其配药结账。15、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医保消费记录上2015年3月到5月其只去过一次,其他肯定是益康堂空刷的。医保明细已支出2293.99元,被冻结120.74元。经其辨认,被告人杨某就是给其刷卡结账的人。16、证人沈某4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2015年11月5日、10月4日、10月20日三次医保消费记录是在益康堂空刷。医保冻结2253.53元。17、证人潘某1的证言、医保消费记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拿其医保本去益康堂空刷换取米油。医保已支出9374.13元,被冻结1954.51元。18、同案犯徐某2的供述、医保消费记录,证实2013年10月底将益康堂转让给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吴江龙、陈林美让其帮忙照顾店里生意,空刷其医保,其获取免费药品。医保已支出8928.84元,被冻结1555.35元。19、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2015年3月开始其把医保卡放在益康堂店里空刷,获取保健品。医保已支出8782.66元,被冻结2037.03元。经其辨认,被告人杨某是益康堂员工。20、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经益康堂员工介绍去空刷医保卡获取保健品或免除医保自费部分。医保已支出8252.59元,被冻结1474.32元。经其辨认,被告人杨某就是给其刷卡配药的人。21、同案犯徐某1的供述、医保消费记录,证实益康堂员工空刷其医保本,送其米油、药品。医保已支付14375.5元,被冻结1856.87元。22、同案犯刘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其拿老公蔡某的病历本去益康堂配药,吴店长让其把医保本放在他店里刷,获取免费药品。2014年7月5日之后的记录都是空刷。药店是吴店长和林美一起开的,还请了个中年大姐,林美的老公也是经常会来店里。医保已支付11740.1元,被冻结1965.26元.经其辨认,吴店长就是被告人吴江龙,林美就是被告人陈林美,被告人王某就是林美老公,被告人杨某就是中年大姐。23、同案犯孔维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医保消费记录,证实2015年2月份,其把医保本和市民卡放在益康堂,益康堂免费送其需要的药,还有红枣、纸巾等东西。医保已支出9873.63元,被冻结2316.19元.经其辨认被告人吴江龙、杨某就是给其刷卡结账的人。24、病历本复印件,证实李某1、潘某1、高某、蒋某3、张某1、张某5、潘某2、沈某4、刘某2、毛某、李某2、郭某、吴某2、陈施施、徐某2、汪某、孔维珍、徐某1、蒋某1、张某2、蔡某、黄某、沈某1、吴某1在益康堂药店空刷、盗刷的事实。25、医保拨付明细表及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职工医保医保金拨付情况,已被冻结129064.5元。城乡居民医保金拨付情况,冻结75.32元。2014年留存的5%医保金于2015年4月29日已发放。26、接受证据清单、移动硬盘,证实医保局向公安机关提交记账本7本、视频470G。从账本内容看,3月28日付潘某1现金110元、高某医保现金150元、付姜某100元、付吴某2医保110元、高某、潘某1医保现金300元、付高某150元、姜某拿医保现金100元(五月份)、姜某拿100元6月28日、付医保现金110元、付医保现金150元潘某2、付医保现金150元潘某1、付潘大姐医保450元等内容。27、益康堂2015年11月1-9日非正常刷卡明细,证实相应时间段内益康堂发生的空刷事实,药店工作人员有吴江龙、王某、杨某,医保支出33815.82元。28、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陈林美是杭州益康堂药店的法定代表人。29、情况说明,证实医保局于2015年9月8日接到举报,反映益康堂存在虚假结算医疗费用问题,后移送公安机关。30、证据制作说明,证实涉案视频由医保局提供,相应截图经被告人杨某、吴江龙王某辨认。根据监控内容反映出药店存在不收钱、顾客不拿药、空刷的情况。31、退款汇总表,证实高某、蒋某1、李某1、李某2、毛某、时某,4、汪某、徐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黄某、徐某2、刘某1、孔维珍退出赃款人民币125974.79元。3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黄某、高某、姜某经民警通知到案。被告人杨某在药店被传唤归案。3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七被告人身份情况。34、被告人吴江龙的供述,其在益康堂任店长,被告人陈林美是法定代表人。其和被告人陈林美商量好盗刷,被告人王某和杨某都是营业员,王某还负责收好每天的营业款及销账。四人都参与盗刷。杨某是2014年九十月份来工作。空刷有三种情况,一是顾客要不进医保的药,我们就用顾客的医保刷一些医保的药来抵,二是顾客拿医保过来刷医保的药,如果顾客要一点药就拿一点,我们再送一点保健品、油米之类的东西,三是顾客拿医保过来直接刷医保的药,然后给顾客现金。被告人陈林美、王某、杨某都知道空刷的事。2014年益康堂药店的报销已经打入账户,每个月留的5%在2015年4、5月打进去。2015年1-9月的报销95%的钱已经打入,10、11月及5%医保金已经被医保冻结。35、被告人陈林美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开始有刷医保换米油的现象,当时吴江龙有和其提过店里盗刷空刷的事,其默许了。其是法人代表,店长是被告人吴江龙,营业员被告人杨某。被告人王某晚上会来结账。其和被告人王某、吴江龙、杨某都知道盗刷空刷的事。目的是为了提高销售额,赚更多的钱。空刷有两种形式,一是多刷,比如顾客要配500元的药,但是要自费一部分,于是就多刷一点药来和充抵自费的部分,二是顾客要配进不了医保的东西,比如保健品,然后我们给他刷医保的药来充抵买保健品的钱。被告人王某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到益康堂工作,因为其生完小孩又在拱墅区开了家药店,忙不过来,就将益康堂交给王某打理。3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益康堂有空刷、盗刷现象存在。有些顾客来买不进医保的药,我们帮他们改成刷医保的药,然后他们拿走不进医保的药,也不用付钱,因为钱会在顾客的医保账户内扣除。有些顾客听说我们有送油米的活动,主动要求刷医保卡,让我们送油米,沈某3就是要求送油米,然后给我医保卡空刷。其和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杨某都是知道空刷的,其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到益康堂上班。3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其是营业员,2014年9、10月份就在益康堂工作了。之后回家待了2个月。被告人陈林美和其说过,用别人的医保卡来空刷盗刷医保,然后送别人一点保健品、米油之类的事情很普遍。还有些人是被告人陈林美、吴江龙认识介绍过来的,他们就是直接过来刷医保,既不付钱也不拿药,也没有直接赠送保健品、油米之类的。这么做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对空刷盗刷都是知道的。空刷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不入医保的药,给顾客刷成进医保的药,顾客不用付自费部分的钱,二是给顾客多刷一点医保,顾客不拿药或者少拿药,我们再赠送一点油米、保健品之类的,三是空刷顾客的医保,然后顾客拿现金。其和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四个人都刷过医保卡。3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其心里想贪图小便宜,所以把其医保病历本和市民卡拿去杭州益康堂空刷,换点保健品、油米之类的东西。药店后面有个仓库,接待的人带其去后面的仓库拿油米,有时候他们也会把油米放店里。医保已支付19193.53元,被冻结2481.41元。39、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证实益康堂员工提出把其医保证历本放在他们店拿去刷,每个月可以给其免费拿米、油和一些药品,其同意了。2014年7月3日之后到2015年八九月停保,其每个月都从益康堂拿到了东西,米油药现金都拿过。医保已支付18461.59元,被冻结636.58元。40、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0到2015年7月13日消费记录,都是益康堂用其医保进行空刷,其实际上没拿到这些药,每个月直接给其现金。其老公潘某1的医保本也去益康堂空刷,每月拿150元。其医保已支付17830.19元,被冻结406.9元。潘某1医保已支付9374.13元,被冻结1954.51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吴江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应扣减实际发生的配药金额及医保局已冻结的13万余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的意见,经查,本案犯罪数额系根据在案查实的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结合医保消费明细予以认定,对于刘某1、徐某1、姜某、潘某1四人的犯罪数额已将正常消费予以扣减。对此,被告人吴江龙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定的既遂数额系医保局已拨付的金额,该款已被被告人吴江龙等人实际占有,故医保局冻结的资金无需从犯罪既遂数额中扣减,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杨某、高某、姜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杨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高某、姜某、黄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高某、姜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杨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姜某、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系代替陈林美管理益康堂药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高某、姜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符合坦白的条件,上述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王某、高某、姜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上述五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江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林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6495.26元责令被告人吴江龙、陈林美、王某、杨某、高某、姜某共同退赔后发还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