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柯文兴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文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文兴,男,1988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2011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7日被逮捕。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文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柯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柯文兴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柯文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柯文兴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依法应当裁定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文兴撤回上诉。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仲伟审判员 郑永忠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雅婷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