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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刁树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刁树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110号申请人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樊为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刁树乐,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申请人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元五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刁树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区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梓元五金公司申请称:刁树乐于2017年1月4日向南海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南海区仲裁委于2017年1月25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开庭时,仲裁员并没有向梓元五金公司陈述说明本案是按照终局裁决程序进行审理,更没有向梓元五金公司阐明终局裁决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后果。南海区仲裁委在程序上剥夺了梓元五金公司司法救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梓元五金公司以南海区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胡波答辩称: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梓元五金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刁树乐作为申请人,以梓元五金公司为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向南海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4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9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86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3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刁树乐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梓元五金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梓元五金公司认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申请撤销。关于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梓元五金公司主张南海区仲裁委在仲裁庭审中并没有告知梓元五金公司便作出终局裁决,剥夺了梓元五金公司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刁树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梓元五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南海区仲裁委适用终局裁决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劳动仲裁部门有提前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才能做出终局仲裁裁决的义务。况且,梓元五金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庭审中明确表示,即便南海区仲裁委事先告知或者征求其适用终局裁决的意见,梓元五金公司也不同意做出终局裁决。理由是梓元五金公司认为只有作出非终局裁决,其才有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才能保障其司机救济权利。可见,梓元五金公司对于终局裁决的适用前提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理解存在偏颇。本案中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在裁决结果之后,明确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告知了各方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本院认为,南海区仲裁委审理并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梓元五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倩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