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邱道奎与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道奎,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057号原告:邱道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4幢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4232975R(1-1)。负责人: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道奎诉被告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道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同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道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道奎撤回对被告丁同柱的起诉。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敦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