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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庆阳灌区管理站申请执行杨兆勤供用水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庆阳罐区管理站,杨兆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018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庆阳罐区管理站,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刘步峰,站长被执行人杨兆勤,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庆阳罐区管理站与被执行人杨兆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