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江西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264号原告: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涂思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宜芳。委托代理人:邹礼伟。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地址:南昌市上海路。法定代表人:李建萍,系该院院长。第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荣生,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第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论是原告南昌拓源科技有限公司还是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住所地均不在南昌县境内,且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住所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依法属于南昌市青山湖胡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各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为南昌市昌南高校园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属于南昌县管辖,且合同履行地在南昌市昌南高校园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即第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院内,故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