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与丘万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丘万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403号之一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钢灵,该保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春雷,该保健院兼职法务。被告:丘万财,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丘万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计1186.5元,由原告长汀县妇幼保健院负担。审判员 范球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晔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