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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鄢璐与鄢泽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璐,鄢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鄢璐,女,200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理人:谭敏,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鄢璐母亲。被执行人:鄢泽平,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鄢璐与被执行人鄢泽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鄢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依法被执行人鄢泽平采取纳入失信被失信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