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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盛军与高元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军,高元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08号原告:盛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胜,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祥,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盛军与被告高元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元祥将其持有的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盛军;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高元祥持有的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业经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本院认为,诉讼请求作为请求权的一种,系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本身应当具备可履行性,现诉讼标的被司法查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权的基础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