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盛军与高元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军,高元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08号原告:盛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胜,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祥,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盛军与被告高元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元祥将其持有的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盛军;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高元祥持有的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业经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本院认为,诉讼请求作为请求权的一种,系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本身应当具备可履行性,现诉讼标的被司法查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权的基础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