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946章菊芬与吕斌、陆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菊芬,吕斌,陆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946号原告:章菊芬,女,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斌,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陆凤燕,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章菊芬与被告吕斌、陆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菊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叙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斌、陆凤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菊芬诉称:吕斌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周转几个月后即可偿还,但吕斌至今未予偿还。陆凤燕与吕斌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吕斌、陆凤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吕斌向章菊芬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今欠章菊芬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另,吕斌与陆凤燕于199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菊芬陈述欠条中的借款100000元的组成为:2015年2月13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80000元借给吕斌,另外20000元系吕斌扣除其工资而转为借款。上述事实,有欠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定期存单转存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院根据章菊芬提供的欠条以及章菊芬陈述的借款100000元的组成,可以认定吕斌向章菊芬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成立。因吕斌、陆凤燕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吕斌、陆凤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章菊芬要求吕斌、陆凤燕对借款100000元承担共同归还责任,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吕斌、陆凤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章菊芬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900元,由吕斌、陆凤燕负担(该款已由章菊芬预交,章菊芬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吕斌、陆凤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吕斌、陆凤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章菊芬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严 琳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花锡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