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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增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田现海,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申请人:郭增海(又名郭大海),男,成年人,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田现海与被申请人郭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增海XXX,本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保全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田现海XXX。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增海XXX。二、解除对申请人田现海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