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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易宗成与金桥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宗成,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桥麻业科技有限公司,大竹丰草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易宗成,男,54岁。被执行人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金桥麻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竹丰草农牧有限公司。本院在易宗成与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桥麻业科技有限公司、大竹丰草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已歇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执行请人易宗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宗成就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奇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