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商天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商天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080号原告: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焦志裕,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磊,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商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商天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