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洪全与权怀英、史明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全,权怀英,史明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013号原告:刘洪全,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权怀英,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史明海,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全与被告权怀英、史明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