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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贤德与被执行人刘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德,刘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朱贤德,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刘国刚,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朱贤德与被执行人刘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贤德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国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刚妻刘淑芹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国刚与其妻刘淑芹共有的以刘淑芹名义登记的坐落在莱州市的房屋。二、被执行人刘国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