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小亮与邓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亮,邓克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555号原告:袁小亮,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邓克平,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袁小亮与被告邓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袁小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小亮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袁小亮已垫付2050元),由原告袁小亮负担(本院依法退还1400元)。审判员 潘冰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品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