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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孟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2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377082-7负责人:王占伦,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洋,该社职员。被申请人:刘孟起,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XX沙河村。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建民、刘孟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926民初8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孟起在湾里信用社的账户为28×××03的存款48000元。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孟起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孟起在湾里信用社的账户为28×××03的存款48000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