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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427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原告周立民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