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曾德文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26号被执行人:曾德文,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海南省琼山监狱。被执行人曾德文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琼刑终10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判决第一、二项。二、上诉人曾德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上诉人曾德文退缴的赃款7万元,由扣押机关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向曾德文追缴诈骗赃款60万元;向欧福明追缴受贿赃款3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德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曾德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杰审 判 员 李达光审 判 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秋云书 记 员 许 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