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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来永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永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永保,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2016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永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来永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来永保于2016年11月15日1时30分许,至本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27-30号渔港明珠酒店,撬窗进入酒店财务室,用角磨机将保险柜切割破坏,盗窃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481640.18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52200元,被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来永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来永保��供述、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扣押、返还清单、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视频资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永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永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来永保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来永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来永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来永保返还被害单位大连渔港明珠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944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红岩审 判 员  孙锡河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