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洪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58号之一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洪生,男,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滕 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