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明云申请执行郑开成合伙协一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云,郑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云,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开成,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李明云申请执行郑开成合伙协一纠纷一案,(2017)黔022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3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2750.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开成有贵BK号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开成的贵BK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