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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郜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郜XX,成二X,成三X,成四X,成五X,成六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3号申请人:郜XX(成一X之妻),女,7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成二X(成一X长子),男,53岁,住新疆吐鲁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三X(成一X次子),男,51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成三X(成一X次子),男,51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成四X(成一X三子),男,49岁,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六X(成一X次女),女,47岁,住石河子市。申请人:成五X(成一X长女),女,52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成六X(成一X次女),女,47岁,住石河子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郜XX、成二X、成三X、成四X、成六X、成五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郜XX、成二X、成三X、成四X、成六X、成五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成一X在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新安镇支行存款单4张(账号分别为:803XXXXXXXXXXXX211、803XXXXXXXXXXXX211、803XXXXXXXXXXXXXX211、803XXXXXXXXXXXX211),存单内存款均由郜XX一人继承,成二X、成三X、成四X、成六X、成五X均放弃继承权;二、该纠纷案结事了,再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慧桃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