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亮、汤昌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亮,汤昌顺,陈清,杜海,王伟,陶春芽,周亮,林志强,晋兆卯,罗金,徐世杰,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588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亮,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汤昌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清,男,1990年3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杜海,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陶春芽,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周亮,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晋兆卯,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罗金,男,1991年3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徐世杰,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彭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彭亮、汤昌顺、陈清、杜海、王伟、陶春芽、周亮、林志强、晋兆卯、罗金、徐世杰、彭江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我院2015年所立案件(2015)成执字第1030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