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02邹文兴与周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兴,周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202号之一原告:邹文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佳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龙,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楷,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邹文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娜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