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应章权与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章权,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484号申请人张晓容,女,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双凤村四组。被执行人雷清明,男,生于1975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民主街75号附5号。本院依据本院(2016)川15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容与被执行人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