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宣亮与王济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亮,王济兴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62号原告:王宣亮,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济兴,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宣亮与被告王济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