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宗阳与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阳,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财保14号申请人:王宗阳,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苏州路南瑞兴路东。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宗阳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合作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宗阳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圣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宗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军川审判员 王平华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