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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新华滥用职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4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新华犯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华及其辩护人陈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被告人刘新华于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任胶州市某局征缴中心企业保险统筹股科员,负责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等工作。期间,刘新华为筹款偿还债务,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刘新华私自收取被害人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其父亲刘某1为其退还部分款项。为使被害人能够在青岛市某网上查到缴费信息,刘新华超越职权,私自将刘某2等19人缴费信息通过加账模块录入社会保险一体化系统,共计人民币647029.13元的费用未交到社保财政账户。该19人因缴费手续不全经胶州市某局确认无效,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647029.13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胶州市某局出具的《刘新华职务证明》、《企业保险缴工作职责》、《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有关问题说明》、刘新华提供签字的收条、字条、还款、银行汇款记录、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1、刘某3、韩某1、李某1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2等19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新华的供述与辩解。二、诈骗被告人刘新华为筹款偿还债务,自2014年至2015年5月间,刘新华利用其系胶州市某局征缴中心企业保险统筹股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办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名义,先后骗取郭某1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7319.26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10人缴费信息未录入社会保险一体化系统,也未实际缴费。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胶州市某局出具的《刘新华职务证明》、《企业保险缴工作职责》、《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有关问题说明》、刘新华提供签字的收条、字条、还款、银行汇款记录、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1、刘某3、韩某1、李某1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郭某1等10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新华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华在负责办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为他人办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新华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辩解称,他没有将款据为己有的意思,其战友龚某称可以把钱还回来,他就临时挪用了一下,只是后来赔了钱还不上了,但他没有诈骗的想法。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辩护人对本案的侦查程序有异议,检察机关对诈骗罪无侦查权。2、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新华构成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其不成立诈骗罪,从主观上来看,刘新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收取的缴纳保险的费用均作了详细的登记,其本意是想为被害人缴纳保险的;刘新华也没有对外宣扬并以此敛财,均是被害人请托刘新华为其办理;案发后刘新华出售了自己的房屋来偿还钱款。3、刘新华是初犯,自愿认罪并且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4、刘新华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刘新华及其家人已退赔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新华于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任胶州市某局征缴中心企业保险统筹股科员,负责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等工作。工作期间,刘新华为筹款偿还债务,在为他人办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私自收取他人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后未交至社保财政账户,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刘新华及其父亲刘某1退还了部分款项。尚未退还的款项共计金额1204348.39元。为使他人能够在青岛市某网上查到缴费信息,刘新华超越职权,私自通过加账模块将缴费信息(实际未缴费)录入社会保险一体化系统。其中叶某1、胡某1(徐某1)、李某2、龚某、刘某2、周某1、苏某1、胡某2、李某3、郝某1、刘某4、谈某1、郭某2、孙某1、张某1、韩某2、王某1、战某1、李某4等19人的缴费信息刘新华已经录入完成,但因缴费手续不全,之后被胶州市某局确认无效。另有郭某1、刘某5、吕某1(栾某1)、迟某1、宁某1、孙某2(徐某1)、韩某3(衣某)、郭某3、张某2(张某3)、高某1等10人的缴费信息,刘新华尚未录入社会保险一体化系统。另查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于2016年1月14日对被告人刘新华立案侦查,同日将刘新华传唤到案,经讯问,刘新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新华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系群众举报,2016年1月14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新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日依法以胶检反渎传(2016)1号传唤证传唤刘新华。(2)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财物清单,证实扣押刘新华身份证、银行卡5张、手机2部、驾驶证;上述物品已返还,刘某1领取。扣押黑色笔记本、纸条、招用人员登记表。(3)某局出具《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有关问题说明》,证实“加帐”模块功能;社会保险补缴条件、补缴流程。(4)某局出具《证明》,证实刘新华违规录入36人补缴记录总金额104.433099万元,该未实际缴到社会保险财政专户。附:录入记录截图、汇总表。(5)刘新华职务证明、辞职信、企业保险工作职责,证实刘新华系胶州市某局征缴中心企业保险征缴科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单位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2015年5月辞职。(6)周某1等6人社会保险有效明细情况说明,证实周某1、谈某1、叶某1、张某1、李某4、徐某2六人有效信息,缴费金额22.142576万元。(7)青劳险(2009)55号文件、鲁政发(2011)64号文件、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证实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事项。(8)户籍证明,证实刘新华身份信息情况。(9)被害人损失数额相关书证①李某2、刘某2等24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该交给刘新华社保费用的事实。②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害人通过银行向刘新华转账记录。③刘新华笔记本复印件,证实刘新华私自办理社保情况记录。④刘某1提供相关材料,证实案发前刘某1替刘新华还款情况。⑤姜某1提供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通过姜某1办理社保交费情况。二、证人证言(1)乔某2证言,证实刘新华在胶州市某局的工作职责是办理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的征缴。在刘新华辞职后发现其违规录入36人虚假社保信息,并将这36人虚假社保进行注销。刘新华是通过加帐模块录入这36人的虚假社保信息,加帐模块是一种纠错模块,对数据信息遗漏进行补录的一个模块。(2)刘某3(胶州某局原征缴中心主任)证言,证实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流程是,由申报单位申请,企业保险征缴科某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后录入,然后由企业保险征缴科科长一级审批,特殊业务需要二级审批。这些审批程序都是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审批,需要口令进入系统。工作人员刘新华在办理社会保险中的权限是,他主要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材料并进行初审,然后录入社会保险系统,有的业务需要上一级审批,具体哪些业务需要审批他不是很清楚。大约在2015年6月14日左右乔某1发现了刘新华之前录入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虚假信息,大约涉及到了36名参保人员。他当时没有向我汇报,私自把这部分虚假信息删除了。(3)韩某1证言,证实企业保险征缴的工作流程是,个人查询缴费信息,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后给予查询;企业正常缴费是系统中有个单位应收核定模块,每月十五日给出具数据,单位办理银行代扣的银行自动从企业账户扣划,单位交现金的,每月到窗口打印缴费单据,到银行缴费;单位或个人补缴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带着补缴申请表、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就业招工的材料到窗口申请补缴,初步审查合格后,将纸质材料交给科长乔某1审核,他同意后工作人员做补缴业务,录入国家统一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提交乔某1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出缴费凭证通知申请人来拿缴费单据去银行缴费,网上审核通过后12小时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补缴信息,若尚未缴费,就显示红色信息提示未交费,若足额缴费就显示黑色的,并显示已缴费。(4)李某1证言,证实2009年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青劳险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理解为“前50年”,此文件2009年8月开始实施,2011年6月份截止。基本精神是具有本地户口,男18岁至60岁之间,女18至50岁之间,最长可以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险,标准是固定的,之后自己缴纳5年,最低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享受养老待遇。2011年山东下发文件《鲁政办发201164号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64号文,主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涉及五七工、家属工、老的乡镇企业大龄人员。文件规定截止到2010年年底之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不同的年龄决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对于不同的待遇。2015山东省下发《鲁人社发201529号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简称29号文,青岛市从2015年10月施行,2020年截止。政策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截止到2014年年底,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能提供出以前的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由胶州某局企业保险征缴科初审后报青岛社会保险局复审,最长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社会保险费,自己可选择只缴养老或缴养老和医疗。另一种情况是截止到2014年底,女超过40岁,男超过45岁,有工作经历,未领取过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提供工作经历原始材料,最长可一次性补缴10年的社保费(养老或养老和医疗费),能提供几年的工作经历就可补缴相应年数的社保费。由胶州某局企业保险征缴科初审后报青岛社会保险局复审。上述四名证人系胶州市某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了企业职工社保的程序,刘新华违规录入的36人的事实。(5)姜某1证言,证实其为叶某1、李某5、邵某1三个人补办职工社会保险的事找刘新华办理过,他将三人共176362元现金存到刘新华的账号上,叶某1的9万元未退还给他,李某5当时交给姜某1办保险的8万元左右刘新华已经退还。姜某1通过查询社保系统,邵某1补交的6300元已补交成功,现在应该是正常户。(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系刘新华父亲,已经帮刘新华还了很多钱,并提供了还款收到条。(7)证人龚某证言,证实自2013年至2014年,龚某陆续民间借贷多笔共70多万元的本金,该基本上没怎么还,大部分都是刘新华还的,刘新华替龚某还了20多万元的本金还有利息。目前龚某还欠50万元左右的本金还有利息。这70多万元本金大多数借款人是龚某,刘新华是担保人,一小部分借款人是刘新华,龚某是担保人。这70多万元的实际上都被龚某用于做生意赔了。(8)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刘某6找刘新华帮忙补办其外甥女的婆婆韩某2和朋友介绍的胡某2的职工社会保险,胡某2给刘新华的银行账号上打了一万八、九千元钱,周美佳于2014年5月19日、5月20日共给刘新华存了88000元,该两人的补缴社会保险的信息刚开始能从网上看到,后来就查不到了,该两人的补缴社会保险的钱刘新华一直没有退还,韩某2的88000元刘某6全部替刘新华还上,胡某2替还了1万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叶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姜某1找刘新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一共给了姜某19万元,听说给他补办了2年的保险。(2)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实:徐某1去某服务大厅西厅某局窗口咨询刘新华给其妻子胡某1补办职工社会保险的事情,刘新华答复可以办并让徐某1给他个人账户汇款84000元,徐某1给刘新华汇款84000元,刘新华未给胡某1补办好,胡某1自2014年11月至今自己通过益民劳务公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目前,刘新华没有退还他们一分钱。(3)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通过某局的刘某7找到刘新华,要补办妻子龚某和李某2的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说可以办并给他们计算出需要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共计37100元,并将自己的账户留给李某2,李某2将钱打给刘新华,后来通过某局的网站查询看到自己和妻子龚某的补缴保险已经办好了,显示已经缴费,最近查询发现补缴记录全没有了。这37100元刘新华一分钱没有退还。(4)被害人牟某1陈述证实:通过胶州市代理中心的李某6补找到刘新华给其妻子刘某2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并给了刘新华42100元,刘新华给开具了收条。过了一段时间经查询能看到刘某2已经补缴的信息,但2015年4月份查询发现补缴信息没有了,到目前刘新华父亲已经退还17000元,剩下的25100元没有退还。(5)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实:周某1通过胶州市某局的刘某7找到刘新华,在某服务大厅找到刘新华,刘新华告诉他补13年的需要8万2千元,并给他一个银行账户,周某1给刘新华通过银行转账转了87000元,其中5000元刘新华退给了他,后来到某局网站查询发现已经补缴成功,前段时间查询发现补缴的记录没有了,至今这82000元未退还给他。(6)被害人苏某1陈述证实:苏某1通过范某1找某局战友找到刘新华,要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让他把钱打到他个人账号上55700元,后来在某局的网站上能够查询到已经缴费成功,今年9月份发现补缴的信息全没有了,这55700元刘新华至今一分钱没有退还。(7)被害人马某1陈述证实:马某1为了给妻子胡某2补办职工社会保险,通过之前在某局工作的刘某6找到刘新华,并通过胡某2的账户给刘新华转了18400元,之后能在某局的网站上查询到补缴成功的信息,2015年5月份就补缴的信息就全没有了。至今刘某6先垫付1万元替刘新华退还给马某1,剩下的8400元刘新华至今未还。(8)被害人台某1陈述证实:台某1给其妻子李某3补办职工社会保险通过王某2(胶州某服务大厅干保安)找到刘新华,并将18000元现金给了刘新华,有祝某1、王某2在场,没有打收到条,之后在某局的网上能够查看到缴费的信息,最近才发现补缴的信息全没有了,至今刘新华没有退还他一分钱。(9)被害人郝某1陈述证实:郝某1到某服务大厅找到刘新华想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给了他一个账户并告诉他补缴的金额37000元,郝某1当天转账给刘新华37000元,刘新华的父亲已经还给他11000元,还剩26000元未还。(10)被害人刘某4陈述证实:刘某4通过某局的司机朱某1和刘某7找到刘新华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给他计算出补缴保险的钱数33600元,并将自己的账户留给刘某4,刘某4用妻子的账户给刘新华转账33600元,不清楚是否补缴成功,这33600元至今未退还给他。(11)被害人谈某1陈述证实:为了补办谈某1和她妯娌张某1的职工社会保险,通过某局的王某3找到刘新华,刘新华告诉她需要补缴的钱数34450元并给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当天谈某1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刘新华34450元,自己补缴保险是否成功不清楚,听王某3说已经补缴上了3年的。(12)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实:通过胶州市某局的郭某4找到刘新华给其妻子郭某2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给计算出补缴的金额62582.88元,之后刘某8给我打印两页养老缴费明细查询单子,后来知道刘新华出事了发现补缴的信息全没有了,刘新华的父亲已经退给他们3万元,还有32852.88元未退还。(13)被害人纪某陈述证实:通过某局的马某2找到了刘新华给其丈夫孙某1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让他将55000元打到刘新华的账户上,之后孙某1的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在某局的网站上能够查询到,后来就看不到了,刘新华的父亲已退还给他14000元,还有41000元未退还。(1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自己和谈某1一块办理的,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新华29000元,不清楚是否补缴成功,听谈某1说补缴了3年的。(15)被害人郭某5陈述证实:2014年2月,郭某5找刘新华补办其妻子王某4的职工社会保险,交给刘新华5万元现金,没有补办好,刘新华的父亲总共退还给他们2.5万元,目前还欠2.5万元。(16)被害人战某1陈述证实:战某1去胶州市某局找刘新华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存到刘新华给的账号上(提供的存款凭条上是龚某的名字)银行卡上1万元,没有补办好。这1万元刘新华的父亲刘某1已经退还了1千元,还有9千元未退还。(17)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实:李某4找刘新华补办她和马某3的职工社会保险,她想补办从2000年到2006年的职工社会保险,并于2014年5、6月份将29000多元存到刘新华的农商银行的卡上,汇款凭条找不到了。没有补办好,这29000多元刘新华至今一分钱没有退还。(18)被害人张某4陈述证实:2014年7月,张某4通过张某1找刘新华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并给刘新华农商银行存了5万元左右,没有补办好。后来张某1找刘新华把这些钱要了回来,将这些钱全部退还给她。(19)被害人战某2陈述证实:战某2通过某局的王某3找到刘新华补办其妻子姜某2的职工社会保险,并将3万多元打到刘新华的农商银行卡上,没有补办好。刘新华的父亲分两次把这3万多元全部退还给了他们。(20)被害人李某7陈述证实:李某7通过胶州市某局的王某3找到刘新华要补办其妻子徐某3的职工社会保险,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新华70550元,刘新华帮忙补缴上了2000年至2006年7年的职工社会保险,剩下的35300元刘新华的家人已经退还给他们了。(21)被害人马某3、李某4陈述证实:李某4通过王某3找到刘新华,要补办马某3的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计算出需要补缴87000元,刘新华补缴了3年的,剩下的61640元刘新华的家人通过王某3退还给了他们。(22)被害人郭某1陈述证实:通过周某1找到刘新华补办郭某1的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给计算出补缴保险的费用33292.10元,郭某1将钱通过其丈夫陈某1的卡转账给刘新华33292.10元,没有给其补办好,也没有将钱退还给她。(23)被害人刘某5陈述证实:通过周某1找到刘新华,补办他和他妻子的职工社会保险,最终没有补办成功,将189827.16转账给刘新华的账户上,没有给其补办好,也没有将钱退还给他。(24)被害人栾某1陈述证实:找到某局的刘新华帮亲戚吕某2补缴15年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将个人账户给了他,并告诉他需要补缴82000元的费用,吕某1给刘新华转账82000元,没有给她补办成功,刘新华父亲已经退还3万元,还有52000元未退还。(25)被害人刘某9陈述证实:找到某局的刘新华给其妻子迟某1和姐夫宁某1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说迟某1需要补缴57000元,宁某1需要补缴37200元,都是给的现金,有收到条,至今刘新华的父亲只退还了3200元,剩下的91000元未退还。(26)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实:徐某1找到刘新华要补办其妻子孙某2的5年的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计算出需要补缴35600元,徐某1于2014年9月23日给刘新华的账户上存上35600元,没有补办好,其父亲刘某1退还8000元,还有27600元未退还。(27)被害人衣某陈述证实:衣某通过某劳动办的王某5找刘新华补办其妻子韩某3十二年的职工社会保险,并将67400元存到刘新华农商银行的卡上,没有给补办好,到目前这67400元未退还。(28)被害人郭某3陈述证实:2014年10月找刘新华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刘新华计算出需要补缴1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存入刘新华账户13000元,没有补办好,这13000元也没有退还。(29)被害人张某3陈述证实:2014年3月,通过其闺女张某5找到刘新华补办其弟弟张某2的职工社会保险,张某2于2014年3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刘新华农业银行账户83700元,没有办好,刘新华的父亲刘某1退还给他们13000元,还有70700元未退还。上述被害人陈述证实其找刘新华办理社保损失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新华于2016年1月15日、16日、27日、2月2日、20日、26日、27日、4月20日共七次供述。证实:他主要负责企业保险信息的管理,有被保险人信息、所在单位信息的录入、修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补缴信息的录入、修改等。记得是从2014年年底或者是2015年年初开始,他陆续给10人以上(具体给多少人输入虚假信息我记不清了)录入虚假职工保险信息。起因是他给一个战友龚某做民间借贷担保,总共有六七笔,共计60、70万元,都是用后一笔钱还前一笔的钱。后因龚某还不上民间借款共计50万左右,民间借贷方因找不到龚某(一直在外地)就找到他,每月都找他,他就替龚某还钱,一开始利息是他还着,后来他就还不起了,没办法他就将别人交职工保险的费用挪出来还钱,就这样,一笔一笔拿出去还钱了,但再也补不上了。他收到别人缴纳的保险费后,一般给出具收到条,有的比较熟的就没有出具。他将别人交来的职工保险费挪出去还钱,然后他就给他们用“加帐”录入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因为他们于2012年1月更换了现在的新系统,所以他就有理由将这些给他保险费的人通过“加帐”模块录入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他通过“加帐”模块录入职工养老保险信息时,不超过一年的,他用自己的账号就录入了,超过一年的,因为他知道乔某1的账号密码,就私自用乔某1的账号审批了。他通过“加帐”这个模块给到他这交钱的人录入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他这样操作录入的信息在青岛市某网上都能查到,而且看到的都是已经缴费的信息。2015年3、4月份,为了躲避向他交保险费的人和民间借贷的人问他要钱,他就经常请假不上班,这样有很多人到单位找他要钱,同年4月份底5月初,他们科长乔某1和征缴中心主任刘某3找他谈话,内容是不能光请假,不能因为欠钱影响工作。5月份,他就写了辞职信辞职了。刘新华供述证实,其通过录入虚假社保信息,把交保险的资金用于自己偿还高利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缴纳应该入账的社保费用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新华作为负有办理社会保险征缴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基于工作性质收取了他人补缴的社保款,该款于当事人而言形式上符合向国家机关具体办理人员缴纳的表象,故在应该入账而未入账之前,性质上已经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的财产,应当以公共财产论。刘新华为偿还个人债务而将该公款挪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故成立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指控刘新华犯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侦查程序问题,刘新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刘新华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符合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新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刘新华及其家人已经退赔的数额未计入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故该退赔情节不能作为对刘新华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新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刘新华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04348.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鹿晓明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波兰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