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汉武洲际酒店门口什字处时,与路面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护栏受损的单方一般交通事故。2017年4月14日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以甘申司法毒物鉴字(2017)第463号关于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滕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36.76mg/100ml。2017年4月14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凉公交认字第62230132017006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二个月至五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