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依兰镇朝阳新城东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200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依兰县依兰镇三江家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三江家园**号楼*单元***室。熊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款3500.00元为条件放弃剩余部分的请求,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卞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