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郏正妹、胡初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郏正妹,胡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郏正妹,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初兵,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郏正妹因与被上诉人胡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郏正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郏正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