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赵小静、罗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赵小静,罗庆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地址: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397号。代表人:李永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齐,该支行职员。被告:赵小静,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罗庆飞,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赵小静、罗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00元,减半收取计229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