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夏秀洪、吕荣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洪,吕荣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夏秀洪,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吕荣寿,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夏秀洪、夏老盘、夏秀増、夏其富与吕荣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秀洪等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7935.5元及案件受理费159元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祥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