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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夏秀洪、吕荣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洪,吕荣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夏秀洪,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吕荣寿,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夏秀洪、夏老盘、夏秀増、夏其富与吕荣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秀洪等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7935.5元及案件受理费159元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祥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