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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赤宇与弓存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赤宇,弓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宋赤宇(又名宋红卫),男被执行人弓存卫,男宋赤宇与弓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弓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宋赤宇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850元,由弓存卫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宋赤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赤宇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