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美,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壮春晖审判员 陈 克审判员 马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