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桂全与朱根荣、叶林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全,朱根荣,叶兴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5号原告:李桂全,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朱根荣,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吴江市人,个体。被告:叶兴华,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杰,宁夏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全与被告朱根荣、叶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李桂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事实未查清,还需再搜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原告李桂全负担。审 判 长 杜成军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