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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磊与赵国强、贺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磊,赵国强,贺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623号原告贺磊,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赵国强,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贺向辉,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贺磊诉被告赵国强、贺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国强、贺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磊撤回对被告赵国强、贺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