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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肖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肖朝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黎阳,该行行长。被告:肖朝坤,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肖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朝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朝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肖朝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