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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2344号原告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厦2号楼4层011-1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l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第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董事长原告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海宁皮革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第10141号《关于第10939664号“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海宁皮革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海宁皮革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海宁汉口北皮革市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义军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兰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 斌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