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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畅玉玲申请执行王晓娟、雷建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玉玲,王晓娟,雷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畅玉玲,女,1968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7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雷建岗,男,1976年9月30日生。畅玉玲申请执行王晓娟、雷建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畅玉玲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畅玉玲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15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