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佳与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861号原告:刘佳,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谭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佳与被告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7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